英国必备的税收常识

英国   |   2016-06-20     阅读数: 49
                
一、英国税制特点
    (一)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英国税制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石油税、资本转移税、印花税、土地开发税,以及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组成。所得税在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1991年包括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总额的67.3%。
  间接税在英国税制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1991年,英国间接税收入占当年全部税收总额的32.7%,低于直接税所占的比重。
    (二)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
  英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0%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不是主要来源。构成地方财政主要财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与税收收入划分相适应,英国的税收权限也高度集中于中央。全国的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才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但这些权限也受到中央的限制,如80年代英国颁布的地方税收额封顶法就是显著一例。
二、英国税制结构
  英国的税制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
  1.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及公司税。个人、合伙企业及信托要缴纳所得税,并就其资产处置所获资本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公司就其利润及资本利得缴纳公司税。此外,英国还开征遗产税及赠与税。
  2.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印花税。
三、英国税法的表现形式
  英国并无独立的税收法典。当涉及某一领域的法规数量太多时,都会汇编统一的法案。另外,还有如下主要的税收法律:
  1891年的印花税法
  1970年的税收管理法
  1975年的石油税法
  1983年的增值税法
  1984年的遗产税法
  1988年的公司所得税法
  1990年的资本折扣法
  除上述法律外,法庭判决(即案例法)也起着补充性作用,不过,它只是解释性而不是立法性的,而且法庭判决是以更高级法庭以往的判例作为依据。
  对那些税法不够清楚或存在疑问的地方,在实践中形成的特别解释或说明可用来提供指导,虽然它没有法律效力,但一般都能得到采用,除非立法机关的判决导致权力的滥用。
四、英国税务管理
  负责税务管理的是国内收入局和关税与消费税署。后者主要负责增值税、关税与消费税的征管,其余税种则由前者负责。1.纳税申报。公司税按每个财政年度(由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规定的税率申报纳税。对个人而言,其所得税及资本利得税则按纳税年度(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申报。
  税款的征收一般以纳税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为依据。公司应在申报表之外附加其年度会计报表,如果公司在正常的税款支付期之前未能及时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税务官员估定税款(财务结算期结束的9个月之内),那么税务当局可对其处以罚息。
  个人应在其纳税申报表中详细填报其所得、利得及其申请的费用、津贴、折扣等。独立个人劳务者也必须在申报其应税的经营或职业所得时附送经营报表。雇员如元别的投资收入,可由其雇主代扣税款(对于此类纳税人,税务机关一般隔几年才会要求其填报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一般须在收到报表30日之内填报。
  2.征收方式。英国对公司及个人分别规定不同的规则,适用直接征收制或预扣制。
  3.支付方式。公司一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支付其税款。
  对个人,如果税款的预扣制不能实施,税务机关则会采取直接征收制-雇员分季按估计收入预缴,待实际数字计算出来后再进行调整。
  个人应就其经营所得、职业收入等在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两次缴付税款。非职业性所得则以当年收入为基础在1月1日支付。资本利得及其他适用较高税率的所得(如利息)则在下一年度的12月1日前支付。